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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 AYX爱游戏体育官方网站- 体育APP业主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设置禁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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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黄某华一审提交的照片显示某小区10栋出口区域停放有包括xx牌单车在内的多辆共享单车,影响正常通行。某小区10栋出口区域是小区业主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黄某华作为某小区的业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正常通行,而将上述区域设置为xx牌单车的禁停区域是现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可以避免xx牌单车在上述区域扎堆停放,影响包括黄某华在内业主的通行。停放于上述区域的xx牌单车虽然系由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和丙科技公司提供相应的技术、车辆租赁等服务,但是某科技公司作为某出行APP的运营方也提供了相关的链接服务,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黄某华在一审起诉前已经向某科技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设置禁停区。某科技公司一审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收到《律师函》后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应与相关主体一并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某科技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证据,显示其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上述区域已经被设置为xx牌单车的禁停区,黄某华一审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已无追加其他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必要。由于某科技公司一审判决后才采取必要措施,黄某华一审诉讼请求目的于二审期间才实现,故二审受理费应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谁可能停放、什么时间停放共享单车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何处停放会给业主通行造成影响往往是确定的,根据本案的情况,共享单车停放的区域在楼房出口区域,该部分区域属于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因此作为共有权人之一的任何业主均对该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享单车扎堆停放在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侵害了业主正常通行的权利,还存在消防隐患,因此,业主有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共享单车的使用时间和使用主体均是不确定的,因此以共享单车的实际使用人作为维权对象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也没有实际的必要。共享单车在运营管理的过程中,运营方为了管理的方便,往往会根据需要设置共享单车允许使用的区域以及禁停区,根据共享单车的使用特点,现行有效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方法莫过于设置禁停区,以此可以规范任何使用者、任何时间在相关区域停放共享单车。业主维权的权利基础和排除妨害的方式确定后,下一步就面临维权途径的问题。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发现共享单车的运营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技术提供方、单车租赁方、运营方等,这是直接运营共享单车的主体。另外为了方便公众使用共享单车,运营方不仅运营自己的APP,还将共享单车服务链接到其他公众使用频率较高的APP,如本案的某出行APP。某科技公司就是某出行APP的运营方,其本身不提供xx牌共享单车的服务,而是仅提供链接消费者通过某出行 APP点击xx牌共享单车,就可以进入xx牌共享单车的 APF中,进而享受骑行共享单车的服务。运营方通过各种链接的设置,方便了消费者的使用,但是业主维权时则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普通人根本无法弄清楚共享单车运营的内部结构,无法准确找出具体的运营方。本案原告一审仅起诉了某出行 APP 的运营方,但是该运营方仅是提供链接服务的,并不实际提供共享单车的运营服务,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协议等证据,原告诉讼阶段才清楚后面还存在复杂的运营主体,包括前述的技术提供方、单车租赁方、运营方等,一审法院就是以被告主体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鉴于被告已经通知运营方完成整改,才案结事了。
面对共享单车使用简单、维权貌似“复杂”的问题,现行法律也给出了简单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xx牌共享单车的技术提供方、单车租赁方、运营方等属于上述法律规范中的网络用户,提供xx牌共享单车链接服务的某科技公司属于上述法律规范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上述法律规范,被侵权人有权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无须通知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这就是网络侵权中常用的“通知-移除”规则。以本案为例,业主仅需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某科技公司发出整改的通知通知其将共有部分设置为禁停区,由某科技公司依法向运营方发出整改的要求这就大大简化了维权方式、节约了维权成本。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出通知或者接收通知时,均应当充分评估自身的法律风险。
2026-04-15 09: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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